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史爱彬,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崑华,女,1960年9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史爱彬申请执行马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崑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