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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爱彬与马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史爱彬,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崑华,女,1960年9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史爱彬申请执行马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北执字第9号
申请执行人史爱彬,女,1972年11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马崑华,女,1960年9月生,汉族,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史爱彬申请执行马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崑华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继霞
审 判 员  封志勇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