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北执字第3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住所地安阳市。 被执行人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龙安区支行申请执行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公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市殷都区公证处(2006)安殷证强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李 松 代理审判员 郭永革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海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