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41-1号 案外人刘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刘某某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系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归刘某某所有的房产,对法院查封的房屋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2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2)殷民一初字第37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4月8日申请我院执行,本院作出(2012)殷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某的房屋。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某某提出的异议系对执行标的归属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应通过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刘某某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