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银行存款1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