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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一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田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银行存款1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