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民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司俊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司彦年,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司丽某,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1)殷民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已按(2011)殷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