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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俊某、司丽某、司彦某与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民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司俊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司彦年,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司丽某,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成年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民执字第92-1号

申请执行人司俊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司彦年,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司丽某,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1)殷民执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高某某已按(2011)殷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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