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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汪某某、葛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6-2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葛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郝某,女,成年,汉族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6-2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葛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郝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汪某某、葛某、郝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郝某在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