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66-2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葛某,男,汉族,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郝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被执行人汪某某、葛某、郝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郝某在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