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郭周某,男,汉族,1966年9月12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郭海某,男,汉族,1974年6月2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三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郭海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海某于2014年11月10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海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海某银行存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