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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某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45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州某某特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