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327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某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迁安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殷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迁安某某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迁安某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8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迁安某某钢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迁安某某钢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