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付爱某,女,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付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付爱某于2014年1月13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付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付爱某银行存款2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丽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