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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张某、付爱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付爱某,女,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付某,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出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付爱某,女,1973年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付爱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付爱某于2014年1月13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付爱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付爱某银行存款2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丽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