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男,汉族,1949年5月17日生,现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55年12月16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于2014年3月24日前按(2013)殷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郭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某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工路房产过户到申请人丁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