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执行人卢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陈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殷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卢某、杨某某应在2012年7月16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30550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卢某银行存款3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