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244号 申请人曹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李某丙,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曹某某申请执行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高某某、李某丙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安中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公证书,被执行人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高某某、李某丙应在2014年6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9万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甲银行存款1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