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53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353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4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