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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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