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