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149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殷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新村七排19号别墅式住宅一套过户到申请人赵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