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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149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殷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149号

申请人赵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殷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李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铁佛寺新村七排19号别墅式住宅一套过户到申请人赵某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高 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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