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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23-1号 案外人毕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执字第123-1号

案外人毕某某,女,汉族,成年,住安阳市。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毕某某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毕某某称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已属毕某某财产,对法院查封的京林公园房产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2012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2012)殷民一初字第315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3年4月7日申请我院执行,本院作出(2012)殷执字1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王某某名下位于京林公园房产。

本院认为,案外人毕某某提出的异议系对执行标的归属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应通过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毕某某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江 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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