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殷民执字第30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成年,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在银行存款3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