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94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委托代理人焦健,男,1982年1月7日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神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刘博,男,1966年6月8日生。 被执行人李晓梅,女,1967年2月9日生。 被执行人刘斌,男,1959年8月15日生。 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秦小红,女,1966年12月23日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神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4年3月10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6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神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融资,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其资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安阳市嘉力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刘斌、秦小红名下财产设有抵押及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查封执行措施轮候。本院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