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4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赵同新,男,1964年3月14日生,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客户部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南神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神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安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3年2月1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62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神华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处贷款抵押物为小麦,该抵押物已灭失,其名下位于滑县新区农副产品加工园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均在其他银行设有抵押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涉嫌非法融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安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