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939-1号 申请执行人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被执行人安阳市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150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4年10月31日前按照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阳市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海河大道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阳市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海河大道支行的存款 40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