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462-2号 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方振军,男,1967年2月8日生。 被执行人:钞青竹,女,1967年2月8日生。 被执行人:钞学长,男,1964年5月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向被执行人钞青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钞青竹的存款9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