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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与方振军钞青竹钞学长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462-4号 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方振军,男,1967年2月8日生。 被执行人:钞青竹,女,1967年2月8日生。 被执行人:钞学长,男,1964年5月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滑法执字第462-4号

申请人:郑州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方振军,男,1967年2月8日生。

被执行人:钞青竹,女,1967年2月8日生。

被执行人:钞学长,男,1964年5月8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向被执行人钞青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承担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钞青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的存款账户604964108200281916,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期间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