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306-5号 申请执行人栗晓锋,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杜小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干部。 关于栗晓锋申请执行杜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内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栗晓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程序后,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杜小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杜小军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杜小军至今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且拒不协助申请执行人栗晓锋办理宅基变更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内黄县城硝东二路东段杜小军的一处宅基,土地证号为内城国用(1994)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修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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