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内执字第439--2号 申请执行人:白银书,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白国朝,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白国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国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国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国朝在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支行有存款(账号为622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白国朝所有的在邮政储蓄银行内黄县支行账号为622xxx的存款人民币13374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李献平 审判员 宋荣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晓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