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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爱兵与铁现宾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内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柴爱兵,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铁现宾,又名铁宪斌,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内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内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柴爱兵,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铁现宾,又名铁宪斌,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内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铁宪斌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铁宪斌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宪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铁宪斌与其妻卓义霞有共同财产,即以卓义霞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营业所有存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宪斌与其妻卓义霞的共同财产,即以卓义霞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营业所的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军胜

审判员  翟保山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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