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内执字第308号 申请执行人柴爱兵,男,1967年8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铁现宾,又名铁宪斌,男,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内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铁宪斌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铁宪斌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宪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铁宪斌与其妻卓义霞有共同财产,即以卓义霞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营业所有存款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铁宪斌与其妻卓义霞的共同财产,即以卓义霞的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营业所的存款1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军胜 审判员 翟保山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