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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华申请执行梁春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内执字第364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华,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春光,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内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内执字第364号

申请执行人李雪华,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春光,男,1981年8月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内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梁春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春光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春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梁春光在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每月工资收入15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梁春光在内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扣留至20350元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军胜

代理审判员  翟保山

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相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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