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雒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101号 原告雒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雒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101号
原告雒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兴,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雒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彩凤,被告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雒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八月中旬办理结婚登记,农历9月初9举办了结婚典礼。婚后同居发现被告生理有障碍,我以为可以治疗。此后被告先后多次接受治疗,均未取得疗效。2013年6月份我回娘家居住。后经娘家父母劝说,我于2013年6月份又回到被告家中,本想培养感情,等待疗效,谁知被告认为我能回来就无所顾忌,加倍折磨,掐我脖子,几经窒息,并多次逼我喝农药自杀。我只得再次逃回娘家居住至今。我与被告结婚后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婚前按农村风俗给付的赠金,全部买成家居用品,连我娘家的陪嫁物品婚礼时全部送到了被告家中。故诉至法院,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感情破裂造成离婚的过错方为被告,给我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酌情应对原告做出2万元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焦某某辩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并未破裂。
原告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原、被告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且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原告所举证据,被告不持异议,故原告所举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8月28日在武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雒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雒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艳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