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葛某某与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186号 原告葛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燕、张小爱,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某甲,男,汉族。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186号
原告葛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新燕、张小爱,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苗某甲,男,汉族。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新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6年12月5日登记结婚,1998年生一女孩苗某乙,2002年生一男孩苗丙。我与被告靠种庄稼、打工生活,经济不富裕,可是被告不断在村里打麻将,经常为此事吵嘴生气。2012年被告在外地出了事,我让他交药费,他没钱,我借了钱给他交了药费,后来才知被告将家里的钱全部赌博输完,家里负债累累,日子无法继续过,我与2013年去外地打工。综上所述,被告不务正业,赌博恶习不改,多次劝说无效,使一家老小流离失所,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了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表及结婚证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2、苗某乙和苗丙的人口登记卡,以证明两个孩子的基本情况。3、2014年5月5日葛天利的证明材料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村书记调解无效,且被告有赌博恶习。
被告苗某甲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1、2符合证据的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所举证据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因其未出庭,且系孤证,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2月5日在大封乡镇府办理登记手续。1998年1月24日生育女儿苗某乙;2002年3月13日生育儿子苗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离婚,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艳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