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104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
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武民南初字第00104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初经媒人介绍认识,农历8月13日订婚,农历腊月27日与被告结婚。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喝酒成性,原告与被告三天两头吵架,经家长调解原告给予被告多次机会,被告仍酒性难改。2010年农历2月原告发现怀了孩子,由于考虑孩子是一个小生命,是无辜的,在此给予被告机会。但由于被告喝酒成性不改,原告在十月怀胎里,被告无数次酒后与怀孕期的原告争执、吵骂。经其家长再三说服,原告再次的原谅了被告。2010年农历腊月初八,原告在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取名王某丙。生产期间,被告像未成年一样在病床前打游戏,无视原告的存在,致使原告泣不成声,心在滴血,对被告失望至极。原告出院后,被告仍旧习难改,整天游手好闲,吃喝赌博,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问,还与原告经常吵架,并提出与原告离婚。被告出外打工,在外挥霍吃喝赌博,酒后三番五次打电话与原告吵骂,并提出离婚,也不往家里拿钱抚养儿子。原告伤心至极,于2013年也离家出外打工,长达一年两人未同居。原告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在庭审中向本院递交了双方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王某乙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6月初经媒人介绍认识,农历8月13日订婚,农历腊月27日与被告举行结婚典礼仪式,2010年1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农历腊月初八,原告在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取名王某丙。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本案中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亮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艳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