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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林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罗林,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开封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林犯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42号
罪犯罗林,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开封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1)开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罗林、常凡预谋后,到开封县朱仙镇东姜寨村南公路上,对路过女青年梅丽君采取殴打及威胁方式将其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6元及其他物品,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200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罗林伙同常凡等人在开封县搂仙镇、万隆乡等地参与盗窃作案8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所盗部分财物发还给失主。
罪犯罗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林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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