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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动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70号 罪犯黄振动,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70号
罪犯黄振动,男,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8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振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00元。宣判后,于1999年9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0日作出(2002)刑执字第1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本院于2004年8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2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黄振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韩艳兵乘黄振动外出打工不在家时,经常调戏,纠缠徐翠英,致使徐翠英妇夫怀恨在心,预谋骗韩艳兵外出将其杀死。当晚三人外出走到韩小庄东北角休息时,被告人黄振动趁韩艳兵不备用木棍朝其头部猛击数棍,徐翠英上前用随身携带的剪刀朝韩艳兵身上猛刺数十下,致其死亡。
罪犯黄振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黄振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振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振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
(刑期自2001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中庆
审判员  谢劳动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祁显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