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5号 罪犯陈国民,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虞城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4)虞刑初字第0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前罪未执行的二年二个月二十五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宣判后于2004年8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08年5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国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至2002年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虞城县、梁园区等地,盗窃他人耕牛6头,被发现后逃离。后盗窃摩托车3辆,价值17000余元。该犯系假释期间又犯罪。 罪犯陈国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国民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残疾罪犯审批表、医学鉴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国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4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