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97号 罪犯陈小孩,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小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2010年10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小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2009年间,该犯伙同他人,在商丘市东方宾馆附近、火车站广场等附近,采取欺骗、挟持等手段,将下火车的受害人挟持到事先租好的出租车内,在出租车行驶过程中采取暴力手段抢劫现金、手机等财物,共参与抢劫六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系主犯。 罪犯陈小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2012年3月1日被警告严管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小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小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小孩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