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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涛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8号 罪犯范涛,别名程东,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商睢区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8号
罪犯范涛,别名程东,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作出(2010)商睢区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0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漏罪,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作出(2011)永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宣判后,于2010年7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范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2月初,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前往广东购买冰毒45.92克、麻古3.68克、K粉10.25克欲在商丘出售,被查获。2009年2月15日,该犯将其同案犯非法持有的枪支从广东带回商丘。2004年1月至8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多次窜至永城市等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摩托车、手机及现金等财物。该犯系贩卖毒品犯罪主犯。
罪犯范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范涛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病犯罪犯医学鉴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范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2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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