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0号 罪犯李荣敢,又名李留富,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荣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7111.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日1日作出(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65号号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6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荣敢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荣敢与本村村民李政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上午11时许二人再次发生厮打,该犯用秤砣砸中李政头部,至其倒地。后李政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政死于钝器作用头部,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罪犯李荣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荣敢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荣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荣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