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1号 罪犯曹永帅,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双塔乡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3日作出(2006)商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永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广军经济损失人民币1480.1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廷民经济损失人民币64552.6元。该犯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廷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8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4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7年4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4月8月2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永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1月26日21时许,该犯与贾艳辉、秦广军因琐事发生厮打,该犯心中恼恨,遂回家拿一把剪刀和其叔父曹运良去找秦广军、贾艳辉报复,当晚23时许,该犯与其叔父曹运良在民权县双塔乡瓦屋营村邓传国家门口的柏油路上遇到酒后的被害人刘景伟和秦广军等人,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该犯掏出携带的剪刀朝秦广军身上连扎数下,又用剪刀刺中刘景伟胸部,致刘景伟当场死亡,秦广军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案发当夜,该犯之父曹国战带领公安人员将该犯抓获,案发后,该犯已赔偿被害人刘景伟家2000元。 罪犯曹永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3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永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永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永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8年2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