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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9号 罪犯卢滨,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9号
罪犯卢滨,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汴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于2011年5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卢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月21日晚8时许,被告人卢滨伙同他人在开封市某饭店喝酒吃饭,席间,卢滨等人下楼放炮,与骑车路过的受害人路某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路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卢滨等人也离开现场。随后路某某和其家人返回现场寻找自行车时被返回现场的卢滨等人看到,卢滨从路边捡起一块扒砖猛击路某某头部,并伙同他人对路某某进行殴打,路某某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卢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并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卢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卢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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