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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华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2号 罪犯刘少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2号
罪犯刘少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5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于2008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少华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2月份一天晚,该犯伙同他人,在郑州市二七区入户盗窃现金1000元;后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捆绑被害人,抢走现金及手机、电脑等物品,并将一被害人强奸。该犯犯罪时未成年,系抢劫犯罪主犯。
罪犯刘少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少华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病犯减刑医学鉴定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少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少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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