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94号 罪犯马鹏飞,男,1990年1月3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作出(2011)太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鹏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鹏飞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10月份一天晚上,该犯以粘贴裸体照为威胁,将在一高上学的女学生张某某带至太康县一旅社,并安排与其一块的被告人刘鹏和该女生住到一个房间,以手机卡里存着裸照为威胁,让刘鹏与该女生发生性关系,后该犯又多次以次为威胁,和该女生强行多次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份,该犯强行将一高上学的女生李某某带至周口市八一路桥头处一家,强迫被害人李某某多次卖淫。 罪犯马鹏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鹏飞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鹏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鹏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