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91号 罪犯马彬,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商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147248元。宣判后,于2005年7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裁定对其减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2月2日18时许,该犯酒后与前来找其邻居的王某发生争执,该犯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马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累计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9月29日被警告严管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彬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由于其在改造期间被警告严管一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