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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现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6号 罪犯肖现礼,又名肖现力、肖华、外号华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53号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06号
罪犯肖现礼,又名肖现力、肖华、外号华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1)郑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现礼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肖现礼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作出(2002)豫刑一终字第503号刑事裁定,改判肖现礼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于2002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11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肖现礼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肖现礼于1998年2月5日至1998年冬在新密市等镇伙同他人实施抢劫5起,价值3277元;1998年2月至1999年5月间在新密市、登封市境内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19起,价值57937元,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价值11533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肖现礼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肖现礼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现礼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现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4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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