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4号 罪犯王琨,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2日作出(2006)民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2007年2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0年2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月16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琨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8月3日下午,该犯伙同他人在其同案犯所租的房屋内,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先后将被害人杨某强行奸污。另查明,2006年4月17日零时30分,该犯驾驶农用运输车沿S103线自方城县向南阳市方向行驶时撞住道路右侧护栏,将该车乘车人郭某甩到地上,郭某又被该车当场轧死。 罪犯王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琨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06年8月4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