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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金山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牛金山,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汴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牛金山,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2002)汴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牛金山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4400元。牛金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7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2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5日作出(2005)刑执字第1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8年11月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牛金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6月4日晚8时许,该犯在啤酒生产车间与冯付宝因锁事发生争执,随后该犯与冯付军、冯付宝、冯秋红等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该犯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致冯付军死亡,冯付宝轻微伤。该犯于当晚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牛金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2次,记功2次,2012年1月13日被严管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牛金山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金山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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