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286号 罪犯张红恩,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03)周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于2010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红恩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从2003年1月至2005年11月被告人张红恩伙同他人结伙在河南省项城市等地共强奸作案多次,其中张红恩参与轮奸妇女3人3次、抢劫作案1次,抢劫物品价值2000元,寻衅滋事4次,致5人轻伤。该犯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系主犯。 罪犯张红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红恩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报减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8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