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28号 罪犯谢双喜,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双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同案犯罪名予以改判。宣判后,于2008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十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谢双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4日晚9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同关系暧昧的谢双喜的妻子盛小双电话联系后,到盛小双的卧室。谢双喜听到后跺开卧室房门,用菜刀朝被害人头部、颈部连砍数下,并采用捂嘴、卡脖子的方法,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将被害人尸体肢解埋在一机井内。 罪犯谢双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谢双喜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双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双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30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