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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激光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杨激光,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杞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51号
罪犯杨激光,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杞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7日作出(2008)杞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激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1月31日交付执行。2011年月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8日在豫东监狱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庭审活动,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激光2007年9月18日晚,该犯在网吧将卢某约出,在金城宾馆附近二人发生纠纷。卢某爱人与朋友追上二人,引起厮打。该犯朋友杜某等赶来参与厮打。致使吴某与刘某不敢反抗,该犯与同伙杜某将吴某分别强奸。
罪犯杨激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激光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激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激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晓倩
审 判 员  翟作仁
人民陪审员  郭立建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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