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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莹莹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45号 罪犯朱莹莹,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45号
罪犯朱莹莹,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睢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0日作出(2010)睢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莹莹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2010年4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莹莹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九、十月期间,被告人李成行潜入其姑姑李远玲在该市管城区租房处,趁家中无人之际,盗走建行储蓄卡一张(内有现金6万元)。同年12月初,李成行回睢县找到被告人朱莹莹,预谋索取银行卡密码后取款,随后二人多次向李远玲夫妇打电话威胁索要密码均未果。2009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成行又提议绑架其表弟丁金锁。12月17日二被告人将丁金锁骗出,诱骗丁金锁向其母李远玲要钱,遭到拒绝后当晚将丁送回学校。12月18日二被告人再次绑架丁金锁,并向丁家打电话、发信息勒索现金5万元未果。后被抓获。
罪犯朱莹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莹莹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莹莹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执行机关对其呈报幅度偏大,应予变更。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莹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19日至2018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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