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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功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8号 罪犯余功来,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吴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18号
罪犯余功来,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吴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夏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功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6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余功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该犯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为成立苏凌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他人在中国银行夏邑支行苏凌公司账户上进行虚假存款200万元,商丘市亚信联合会计事务所据此存款,为其出具验资报告,从而取得苏凌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虚报注册资金200万元。2010年6月至8月底,该犯伙同他人以与福建金冠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四通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单位或者个人签订施工合同为由,诈骗现金75万余元。
罪犯余功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余功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罪犯余功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余功来属职务犯罪,案发后,不能积极退赃,该次减刑幅度过大,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功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杰
审判员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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