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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军振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60号 罪犯聂军振,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项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商刑执字第360号
罪犯聂军振,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2日作出(2009)项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军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案犯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月3日作出(2010)周刑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4月22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2014年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14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聂军振2008年9月27日晚,该犯与同伙预谋后,在项城市水新公路将截住,同伙用刀将受害人看成轻伤后,又将受害人挟持到一树林中,强制让受害人给家中打电话索要现金,因公安机关及时赶到未逞。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
罪犯聂军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累计受监狱表扬3次,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聂军振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聂军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犯已因盗窃、流氓、抢劫四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减刑时应适当从严。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聂军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刑期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晓倩
审判员  翟作仁
审判员  肖玉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梅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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